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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13:38:19 來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閱讀量:13787 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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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近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河南省禁止和限制不可降解─次性塑料制品規定》。

  【塑料機械網 質量安全】近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河南省禁止和限制不可降解─次性塑料制品規定》。
 
  第一條 為了防治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實行名錄管理。
 
  名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名錄應當包含實施品類、實施地區、實施行業、完成時限等內容,實行動態調整并及時公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的領導,制定支持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制品產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解決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統籌協調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可降解替代材料產業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替代材料和制品的研發、引進和推廣;對替代材料和制品生產企業、廢舊塑料回收利用企業給予財政資金、稅收優惠、政府采購、綠色信貸、人才引進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支持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制品相關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提升產品質量和性能,降低成本,實現價格低又環保,培育有利于規范回收和循環利用、減少污染的新業態新模式。
 
  第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購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替代制品。
 
  鼓勵公眾使用環保布袋、紙袋及其他替代制品,減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全生物降解農用地膜的技術創新、產品研發和示范推廣。鼓勵優先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地膜。
 
  第九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生產農用薄膜,確保產品質量。
 
  農用薄膜銷售者不得采購和銷售未達到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撿拾收回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廢棄物,交至回收網點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監督管理工作。
 
  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棄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應當開展合作,采取多種方式,建立健全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廢舊農用薄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第十一條 鼓勵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企業制定并執行高于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相關技術要求的可降解替代材料和制品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支持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替代制品生產企業向符合條件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認證。
 
  支持建立可降解塑料制品溯源體系,推行溯源碼管理和可降解塑料專用標識。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組織開展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宣傳活動,推動形成綠色生活方式。
 
  學校和幼兒園應當開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識普及和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宣傳,免費刊載、播放公益廣告。
 
  農貿市場、商場、倉儲、物流等相關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標示。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列入禁止、限制名錄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為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處理機制,將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并及時處理舉報事項。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生產、銷售列入名錄明令禁止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規定,在經營活動過程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列入禁止、限制名錄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在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期間,用于特定區域應急保障、物資配送、餐飲服務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不適用本規定有關禁限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后一年為過渡期,過渡期內違反本規定的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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