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海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條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23年9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塑料機械網 政策及標準】10月13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海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條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23年9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青海省另一個州的地方限塑法規《黃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條例》已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
商場、超市、藥店、書店、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和旅游、住宿、餐飲、快遞等行業的經營單位,應當使用可降解塑料袋、紙袋、布袋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降解塑料餐具等替代品,鼓勵消費者自帶環保購物袋。
零售攤販不得違反禁止、限制目錄的規定銷售、使用或者提供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引進和推廣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及回收利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單位和個人,在財政補貼、政府采購等方面給予支持。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自治州、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商務和信息化等部門舉報生產、銷售、使用禁止、限制目錄內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為。對實名舉報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經營單位違反規定銷售禁止、限制目錄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零售攤販違反規定銷售禁止、限制目錄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經營單位違反規定使用或提供使用禁止、限制目錄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零售攤販違反規定使用或提供使用禁止、限制目錄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處一百元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目錄的具體種類、實施時間和適用區域等內容,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擬定,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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